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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霄兵:新民促法对民办教育的机会
发布日期:2017-4-28 发布:
管理员
2017年4月22日,博鳌教育论坛筹备委员会成立大会暨中国学前教育事业峰会开幕式在海南博鳌隆重举行。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司长、教育部法制办公室主任、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成员、中国教育发展战略学会执行会长孙霄兵出席了论坛峰会,并就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相关内容进行了解读。以下为孙霄兵讲话核心观点的整理:
一、关于民办教育的分类政策规定
针对民办教育的分类政策,2016年11月7日,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对此作了重要的制度规定。
随后在2016年12月29日颁布的《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民办学校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提出具体要求。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办学盈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办学结余按照有关规定分配,所有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法人财产权。
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第19条规定,“民办教育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或者营利性的民办学校,但是不得设立义务教育营利性的民办学校”。
随着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实施,一系列针对民办学校在税收、收费、补贴、使用、扶持、管理方面的政策规定将陆续出台。
收费方面
按照新修订《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的收费办法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营利性的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由学校自主决定。
《意见》中规定,进一步明确分类收费政策,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收费通过市场和改革试点逐步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省政府根据办学成本,还有公办教育保障程度、民办教育发展情况等因素确定;营利性学校的收费,按市场调节价,由民办学校自主确定。
政府扶持方面
新修订《民办教育促进法》第46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购买服务、助学贷款、奖学金、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措施对于民办学校给予扶持。对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可以采取政府补贴、资金奖励、捐资激励等措施;对于非营利性学校政府还要给予更多的扶持。
《意见》中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补贴制度,明确补贴的项目、对象、标准、用途,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的标准和程序,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制定向民办学校购买就读学位、课程教材、科研成果、职业培训、政策咨询等教育服务的具体政策措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国家关于基金会管理的规定设立民办教育发展基金,支持成立相应的基金会,主持开展各类有利于民办教育事业发展的活动。
落实同等资助政策。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按规定同等享受助学贷款、奖助学金等国家资助政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助学贷款业务扶持制度,提高民办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获得资助的比例。民办学校要建立健全奖助学金评定、发放等管理机制,应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落实鼓励捐资助学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面向民办学校设立奖助学金,加大资助力度。
税收政策方面
新修订《民办教育促进法》第47条规定,民办学校享受国家的税收优惠,其中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民办教育促进法》第51条规定,新建扩建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人民政府按照与公办学校同等原则,以划拨的方式给予用地优惠,新建扩建营利性民办学校人民政府应该按照国家的规定供给土地。
《意见》进一步明确,民办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于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收,对于支持教育事业公益性捐赠资助按照税法有关规定在年度预算总额12%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当中扣除,对个人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相关规定在个人所得税以前予以扣除。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按公办学校相应同等待遇,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免税认定之后免征非营利性收入的企业所得税,捐资建设校舍以及开展表彰资助等活动的捐赠人意愿,民办学校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执行与公办学校相同的价格政策。
土地使用方面
《意见》中规定,民办学校建设用地按科教用地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公办学校同等政策,按划拨等方式供应土地。营利性民办学校按国家相应的政策供给土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按协议方式供地。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改变全部或者部分土地用途的,政府应当将申请改变用途的土地收回,按时价定价,重新依法供应。
二、关于民办学校的过渡政策
1.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中规定,在2016年的11月7日以前成立的民办学校,以11月7日为节点,政府要给予补偿或奖励。
2.民办学校有选择权,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举办非营利性的学校或者营利性的学校。但是选择以后要跟政府申请,要进行重新的法人登记,按照工商的登记方式进行重新登记。
三、关于法人财产权
不管过去拿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还是今后举办营利性或者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学校举办者投入到学校的财产,一旦投入到学校不再属于个人。学校是社会机构,这个财产归社会。
营利性的民办学校停止举办之后,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可以在偿还一些债务,发给老师的工资,再偿还学生的学费以后,如果有剩余的可以在股东之间进行分配,但是这里强调的是剩余财产可以分配,如果学校还在运行当中,这个财产不再属于个人。
四、关于新《民办教育促进法》对学前教育的机遇和影响
1.增加了办园的方式。现在可以办非营利性的,也可以办营利性的幼儿园,增加了政策空间。
2.扩大了对于幼儿园的营利空间,也就是说,个人办园的质量好收费高,个人的收入就高,利润就高。
3.对于学前教育的影响,要求监管部门加大管理力度严格分类管理,促进幼儿教育、幼儿园健康成长。
友情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国家教育发展研究中心
中国教育信息化网
中国教育新闻网
中国教育发展战略学会
中国高等教育学会
中国教育学会